为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日前济宁市研究出台《济宁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办法》从预储金账户开立、预储金交存和使用、预储金账户解除监管三个方面对建设施工单位进行了工资支付规范。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与建设单位、预储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并在预储金开户银行开立预储金专用存款账户,预储金开户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用工花名册,为农民工开设工资个人账户并办理银行卡,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银行卡交农民工本人自行保管和使用。
《办法》规定,对政府性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将预储金一次性全部划转到预储金账户,或按工程款拨付批次分期划转预储金。非政府性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项目工期安排,建设单位每月10日前,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分期划转到预储金账户。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通过银行发放,不得以其他方式发放。银行根据加盖施工总承包企业公章的工资表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签认文件,直接从预储金账户向农民工个人账户如数划转工资。
《办法》明确,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提请预储金开户银行取消预储金账户,并报其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责任主体部门备案,其所在地责任主体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银行解除预储金账户监管。预储金账户在解除监管前,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