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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预公开制度

2016/12/20 8.6k 阅读 73 点赞

各科室、直属单位: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预公开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在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预公开制度

2016年12月10日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预公开制度

为增强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改善我局工作作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一、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国家、人民群众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定的文件、方案和依据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二、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三、根据本单位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本单位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六)涉及行政许可、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七)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八)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九)涉及我局科室、直属单位人员招聘、录用和领导干部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四、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通过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五)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五、预公开时间自我单位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六、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八、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10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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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