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14年度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2014/03/13 1.5w 阅读 102 点赞

济社保发〔2014〕3号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济宁高新区人事劳动保障处、济宁太白湖新区党政办公室、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兖矿集团劳动保险处,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待遇准确合理发放,根据《济宁市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法》(济人社发〔2013〕47号)规定,确定2014年4月—6月,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掌握资格认证范围
今年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范围是: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机关事业、企业、灵活就业、个体缴费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和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领取人员。
二、认真实施资格认证工作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统筹区域内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在认证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社区对资格认证的基础作用,以社区认证为工作方向,更加注重人文关怀,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切实调动社区(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和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认真开展社区认证、集中认证、上门认证、科技认证、协助认证等认证方式。要积极推行奖励举报和部门联动认证机制,力争实现人社、公安、民政等信息资源即时联通和交互共享,并不断探索年度集中认证和日常认证相结合的新路子。
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民政三部门《济宁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济人社〔2012〕38号)规定执行。
认证结束后,各县市区将《济宁市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情况统计表》(附表1)和认证工作总结,于7月底前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化服务科。
市直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仍按照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开展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济社保发〔2013〕26号)规定执行。结合2013年度市直认证情况,市直各部门(单位)开展2014年度资格认证工作时,直接将今年以来死亡或无法联系的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信息汇总,填写《济宁市暂停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情况一览表》(附表2)于7月底前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化服务科。
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利用异地退管系统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济社保发〔2014〕2号)规定执行。
三、有关要求
开展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关系广大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符合享受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是防范基金流失、强化基金管理的有效手段。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措施,切实做好认证工作。要坚持正确的宣传导向,把握好宣传角度,引导社会各界理性对待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格认证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要认真落实其生存状况;对无正当理由未在认证期内进行资格认证的,应及时办理待遇暂停手续;经审核、确认符合继续领取资格的,按规定及时恢复并补发相关待遇。
对伪造证明材料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基金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限期责令退回;对拒不退回的,按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2014年2月27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