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有效防范和及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部署,结合济宁实际,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时间
2018年7月4日至8月3日。
二、专项检查对象和内容
专项检查对象: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建设施工企业,特别是村镇建设施工企业以及加工制造、采矿、物业、餐饮服务等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劳务派遣单位。
专项检查内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情况;工程建设领域落实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分包企业负直接责任情况、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情况、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情况、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情况;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时、休息、休假规定情况;用人单位遵守高温津贴规定情况;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其他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精神,充分认识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二)改进执法方式,增强执法效果。各县(市、区)要进一步畅通劳动者举报投诉渠道,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省级联动处理机制的作用,为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执法服务。要抽调人员,充实一线执法检查力量,集中力量认真开展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特别是在建工程项目及发生过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要逐一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及时严肃处理。要按照《关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2号)和省、市有关规定要求,大力推行随机抽查,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及移送司法机关等手段,加强对违法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
(三)加大对违法案件社会公布和联合惩戒。按照《济宁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规定,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按照《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布。对存在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并达到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条件的,要及时纳入“黑名单”并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联合惩戒。
(四)加大宣传执法力度,强化督查检查。各县(市、区)要加大宣传力度,组织人员到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工地、厂矿企业等开展宣传活动,重点宣传国办发〔2016〕1号文件和鲁政办发〔2016〕41号文件精神,宣传普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营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各县(市、区)可根据辖区实际组织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宣传活动。
近日,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下发了《关于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决定在2018年三季度在全国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专项督查,省厅也将组织力量对各市开展督查。为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专项检查期间,市局将对各县(市、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开展重点督查,针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因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问责。
(五)认真做好专项检查总结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作。各县(市、区)要对辖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于2018年8月3日前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和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连同电子版一并报市局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管理科。
联系人:韦可
电话(传真):2967598
电子邮箱:jnldjck@163.com
附件:1.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情况表
2018年7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