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济宁市建设(开发)单位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办法》等信用评价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诚信激励、失信惩戒”建筑市场机制建立健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起草了《济宁市建设(开发)单位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济宁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济宁市工程监理企业项目总监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等3个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文件,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于2019年12月15日前进行反馈。联系人:郭老师,电话:2376097,电子邮箱:jnzjzbzk@163.com。
附件:1.《济宁市建设(开发)单位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2.《济宁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3.《济宁市工程监理企业项目总监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5日
附件1:济宁市建设(开发)单位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规范建设(开发)单位建筑市场行为,提高建设(开发)单位自律意识,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济宁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开发)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设(开发)单位,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责任主体。
本办法所称信用行为主要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产生的信用行为。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开发)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科室及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直管工程项目相关建设(开发)单位良好信息确认,不良信息录入及确认工作,以及其在全市范围内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不良信息录入及确认。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开发)单位信用信息录入及确认工作。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信用评价依据下列文书认定信用行为:
(一)表彰文件、获奖证书、通报或处理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发的整改通知书;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信用信息原则上自发生或认定之日起1年时间内作为信用评价计分的依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开发)单位应申请信用评价,并获得信用等级。
信用评价申请及信用信息录入、确认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信用评价的建设(开发)单位通过“济宁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企业注册,并申请信用评价。
(二)注册完成后,由建设(开发)单位自行上传良好信用信息。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归属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证明材料。初审合格,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市一体化平台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作为信用等级评价加分的依据。
(三)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不良信息的确认、录入,并进行信用评价减分。在对不良行为实施信用评价减分时,应制作《济宁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减分告知单》,采用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的形式送达。企业对减分有异议的,在应收到告知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减分决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申诉。经查确属不当减分的,应予纠正;存在争议无法确定的,由被减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复核确定。申诉及受理期间不影响扣分决定的执行。
第七条 信用评价实行动态计分、年度评价制度。根据被评价建设(开发)单位信用行为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价周期。初次信用评价的评价时间区间为初次申请信用评价当年全年。评价结果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始至下一评价周期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止。
第八条每个评价周期基础赋分值为100分。根据《济宁市建设(开发)单位信用评价加减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加减分标准》)在基础赋分值上进行加减分,依据得分情况确定信用评价等级。
加分项评价指标主要包括评优创先、承担观摩试点、参加抢险救灾任务、荣誉获奖等良好行为情形;加分项累计加分以50分为限。减分项评价指标主要包括违法违规招标行为、现场管理行为,不良社会影响等不良行为情形。
信用评价得分=基础赋分值+累计加分-累计减分。信用评价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
信用评价的得分分为信用评价周期得分及信用评价实时得分。信用评价周期得分为信用评价周期结束时点的信用评价得分,用于确定评价周期信用等级;信用评价实时得分为信用评价周期内对应时点的即时得分。
第九条信用评价等级按信用评价周期得分情况进行划分确定。得分高低排名在本评价周期参评企业前5%(包括)以内,确定为AAA级;前5%-30%(包括)以内,确定为AA级;前30%-70%(包括)以内,确定为A级;后30%以内确定为B级或C级,其中得分高于100分(包括)的,确定为B级,低于100分的,确定为C级。
第十条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上一评价周期评价结果。公布前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对外公布。
建设(开发)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收到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及时予以纠正。在异议受理期间,不停止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动态调整。建设(开发)单位发生《加减分标准》所列一次性扣20分及以上行为的,将该建设(开发)单位列入“黑名单”管理。自相关处罚文件发文之日起调整其信用评价等级,调整后的信用评价等级不得高于A级(不包括A级)。且在本评价周期对该行为继续予以扣分。
第十二条加强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审批服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推送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三条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对建设(开发)单位实施差别化管理:
(一)信用评价等级为AAA,对于其新建设(开发)的项目,住建部门在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时给予优先办理。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其建设(开发)项目参加鲁班奖、泰山杯、运河杯等奖项的评选。建议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在监管服务中给予优惠政策。
(二)信用评价等级为AA,对其建设(开发)项目以加强服务为主,实施简化检查监督。
(三)信用评价等级为A,对其建设(开发)项目进行一般监管服务。
(四)信用评价等级为B,对其建设(开发)项目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必要时列入专项检査监管对象。其新建设(开发)的项目,原则上不推荐参加鲁班奖、泰山杯、运河杯等奖项的评选。
(五)信用评价等级为C,对其建设(开发)项目进行重点监管并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其新建设(开发)的项目,不推荐参加鲁班奖、泰山杯、运河杯等奖项的评选。建设(开发)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取消其在住建行业评优评先资格。对连续两个评价周期信用评价等级为C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
第十四条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应当提供有关执法文书或其他记录依据等信用信息而不提供的;
(二)瞒报、错报、漏报信用信息给企业或个人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
(三)歪曲、篡改信用信息的;
(四)利用信用信息进行商业活动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 月 日。
济宁市建设(开发)单位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加减分标准
序号 | 评价内容 | 分值 |
1 |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 6分/项 |
2 | 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 | 5分/项 |
3 | 因质量、安全、扬尘治理、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等管理突出,获得省级(包括)以上政府表彰表扬 | 5分/次 |
4 | 全国AAA级安全文明示范标准化工地、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 4分/项 |
5 | 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钢结构金奖 | 3分/项 |
6 | 山东省建筑质量“泰山杯”工程、山东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 | 3分/项 |
7 |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山东省施工科技示范工程 | 3分/项 |
8 |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优良工地 | 3分/项 |
9 | 因质量、安全、扬尘治理、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等管理突出,获得市级政府表彰表扬 | 3分/次 |
10 | 因质量、安全、扬尘治理、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等管理突出,获得省级(包括)以上住建部门表彰表扬 | 3分/次 |
11 | 济宁市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 | 3分/项 |
12 |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质量“泰山杯”工程 | 2分/项 |
13 | 济宁市建设工程“运河杯”奖 | 2分/项 |
14 | 济宁市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安全文明工地 | 2分/项 |
15 | 济宁市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济宁市安全文明优良工地 | 2分/项 |
16 | 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 | 2分/项 |
17 | 住建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观摩示范的工地 | 2分/项 |
18 | 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做出积极贡献或参加市住建局组织的抢修救灾活动 | 2分/次 |
19 | 济宁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 | 1分/项 |
20 | 市住建局组织观摩示范的工地 | 1分/项 |
21 | 承担市住建局试点任务的工地 | 1分/项 |
22 | 因质量、安全、扬尘治理、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等管理突出,获得市级以上住建部门表彰表扬 | 1分/次 |
23 | 除以上加分项目外,经济宁市住建局确认并认可的市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住建领域行业协会颁发的奖励荣誉等参照以上加分项分值加分 | --- |
24 |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 -50分/次 |
25 | 组织围标、串标 | -30分/次 |
26 | 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肢解发包;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 | -30分/次 |
27 | 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 -30分/次 |
28 |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20分/次 |
29 | 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20分/次 |
30 | 招用无资质、超越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企业进行施工或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及时发现继续施工;选用无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工程监理或工程造价咨询等业务 | -20分/次 |
31 | 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另行发包 | -20分/次 |
32 | 违反施工合同约定,指定分包单位 | -20分/次 |
33 | 指定单位(个人)挂靠施工 | -20分/次 |
34 | 供虚假资料办理建设手续 | -20分/次 |
35 | 在招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应上报情节 | -20分/次 |
36 | 参与串标围标 | -20分/次 |
37 | 招标文件与公开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 | -10分/次 |
38 | 未按合同履约造成工程延期交付使用 | -10分/次 |
39 | 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未实行工程监理 | -10分/次 |
40 |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 -10分/次 |
41 | 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环境,未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安全 | -10分/次 |
42 | 以安全文明施工费抵扣工程进度款 | -10分/次 |
43 | 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 -10分/次 |
44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 -10分/次 |
45 | 要求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扬尘治理导则要求的情况下强行施工 | -10分/次 |
46 | 深基坑工程未组织专家组评审或评审不符合有关要求擅自开工 | -10分/次 |
47 | 提供或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10分/次 |
48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或指使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 | -10分/次 |
49 | 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 | -10分/次 |
50 | 因建筑扬尘治理不到位,被省级政府(部门)通报批评 | -10分/次 |
51 | 强行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工程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 -10分/次 |
52 | 对住建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 | -10分/次 |
53 | 无故擅自终止招标 | -10分/次 |
54 | 自行或授意相关单位及人员,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10分/次 |
55 | 应提供支付担保未提供;提供虚假支付保函 | -10分/次 |
56 |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 -10分/次 |
57 | 未按合同或相关规定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 -10分/次 |
58 | 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挡 | -5分/次 |
59 | 未按规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 -5分/次 |
60 | 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阴阳合同” | -5分/次 |
61 | 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 | -5分/次 |
62 | 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 | -3分/次 |
63 | 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 -3分/次 |
64 |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 -3分/次 |
65 | 被责令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或未按规定组织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 -3分/次 |
66 | 济宁市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考核不合格 | -3分/项 |
67 | 未按规定采取劳动人员实名制管理措施 | -3分/次 |
68 | 标准化管理考核不合格 | -3分/项 |
69 | 在市场监管、质量安全监管巡查中,拒不配合主管部门工作 | -3分/次 |
70 | 除上述扣分项外,被住建部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 | -10分/次 |
71 | 除上述扣分项外,被山东省住建厅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 -5分/次 |
72 | 除上述扣分项外,被济宁市住建局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 -3分/次 |
73 | 除上述扣分项外,被县级住建部门通报批评 | -2分/次 |
74 | 存在住建部门对项目或个人下达督办或整改通知,并认为应进行信用评价减分的其他情形 | -2分/次 |
备注 | 1.鲁班奖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有效,其他全国级表彰奖项从认定之日起2年内有效,可在连续评价期内予以加分; 2.获奖计分项目限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 3.同一工程项目获得同类不同级别获奖的,按级别高的奖项加分,且不重复计分。 | |
附件2:济宁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行业执(从)业人员行为,促进“诚信激励、失信惩戒”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济宁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或授权,全面负责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
第三条 本办法评价对象为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或其执业注册企业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经理。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项目经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科室及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注册执业单位为市直企业及外地进济执业项目经理良好信息的录入;负责全市项目经理良好信息的确认;负责市直管工程项目日常管理,录入并确认项目经理不良信息;负责其在全市范围内对项目经理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不良信息录入及确认。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注册执业单位为本辖区企业的项目经理良好信息录入;负责辖区内工程项目日常管理,录入并确认项目经理不良信息。
第五条信用评价管理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六条信用评价依据下列文书认定信用行为:
(一)表彰文件、获奖证书、通报或处理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发的整改通知书;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信用信息原则上自发生或认定之日起1年时间内作为信用评价计分的依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或其执业注册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经理应申请信用评价,并获得信用等级。
信用评价申请及信用信息录入、确认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经理通过“济宁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注册,并申请信用评价。
(二)注册完成后,上传良好信用信息证明材料扫描件。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归属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进行验证初审。初审合格,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市一体化平台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作为信用评价加分的依据。
(三)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不良信息的录入、确认,并进行信用评价减分。在对不良行为实施信用评价减分时,应制作《济宁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减分告知单》,并通知项目经理。对减分有异议的,在应收到告知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注册执业企业向作出减分决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申诉。经查确属不当减分的,应予纠正;存在争议无法确定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确定。申诉及受理期间不影响扣分决定的执行。
第八条 信用评价实行动态计分、年度评价制度。根据被评价项目经理信用行为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价周期。评价结果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始至下一评价周期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止。
第九条每个评价周期基础赋分值为100分。根据《济宁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信用评价办法加减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加减分标准》)在基础赋分值上进行加减分,依据得分情况确定信用评价等级。
加分项评价指标主要包括获得荣誉奖励、参加抢修救灾、承担观摩试点等良好行为情形;加分项累计加分以50分为限。减分项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存在违法违规市场行为、现场行为、执业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不良行为情形。
信用评价得分=基础赋分值+累计加分-累计减分。信用评价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
信用评价的得分分为信用评价周期得分及信用评价实时得分。信用评价周期得分为信用评价周期结束时点的信用评价得分,用于确定评价周期信用等级;信用评价实时得分为信用评价周期内对应时点的即时得分。
第十条信用评价等级按信用评价周期得分情况进行划分确定。信用评价得分高于110分(包括)人数的前15%(包括)确定为确定为AAA级,后85%确定为AA级;信用评价得分在90分(包括)至110分(不包括)之间的确定为A级;信用评价得分低于90分(不包括)人数的前85%(包括)确定为B级,后15%确定为C级。
第十一条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上一评价周期评价结果。公布前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项目经理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收到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及时予以纠正。在异议受理期间,不停止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动态调整。项目经理发生《加减分标准》所列一次性扣30分及以上行为的,自相关处罚、决定文件发文之日起调整其信用评价等级,调整后的信用评价等级不得高于A级(不包括A级)。且在本评价周期对该行为继续予以扣分。
第十三条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一)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的项目经理被企业选派拟担任投标项目项目经理的,企业资信类得分最终值加0.2分;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各级评优评先活动。
(二)信用评价等级为AA的项目经理被企业选派拟担任投标项目项目经理的,企业资信类得分最终值加0.1分;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包括)以下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三)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项目经理,列为一般监管服务对象。可参加省级(包括)以下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四)信用评价等级为B的项目经理被企业选派拟担任投标项目项目经理的,企业资信类得分最终值减0.1分。并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必要时将其列入专项检査的监管对象。一般不推荐参加各类各级评优评先活动。
(五)信用评价等级为C的项目经理被企业选派拟担任投标项目项目经理的,企业资信类得分最终值减0.2分。将其所建设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连续两个评价周期信用评价等级为C的项目经理列入“黑名单”管理。不推荐参加各类各级评优评先活动。外地进济项目经理一年内不得在济宁辖区建筑市场承接工程。
(六)未参加信用评价的项目经理被企业选派拟担任投标项目项目经理的,企业资信类得分最终值按其他投标企业资信类得分因项目经理信用因素调整值的平均值调整;不推荐参加各类各级评优评先活动。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济宁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信用评价加减分标准
序号 | 评价内容 | 分值 |
1 |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 6分/项 |
2 | 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 | 5分/项 |
3 | 全国AAA级安全文明示范标准化工地、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 4分/项 |
4 | 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钢结构金奖 | 3分/项 |
5 | 中国建设工程BIM大赛获奖成果(卓越工程项目奖) | 3分/项 |
6 | 山东省建筑质量“泰山杯”工程、山东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 | 3分/项 |
7 |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山东省施工科技示范工程 | 3分/项 |
8 |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优良工地 | 3分/项 |
9 | 全国建设工程优秀项目管理成果 | 3分/项 |
10 | 全国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全国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全国优秀建造师 | 3分/人 |
11 | 济宁市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 | 3分/项 |
12 | 中国建设工程BIM大赛获奖成果(单项奖) | 2分/项 |
13 |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质量“泰山杯”工程 | 2分/项 |
14 | 济宁市建设工程“运河杯”奖 | 2分/项 |
15 | 济宁市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安全文明工地 | 2分/项 |
16 | 济宁市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济宁市安全文明优良工地 | 2分/项 |
17 | 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 | 2分/项 |
18 | 山东省建筑业优秀QC小组成果 | 2分/项 |
19 | 山东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 | 2分/人 |
20 | 住建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观摩示范的工地 | 2分/项 |
21 | 在全国级、省级住建领域会以作经验介绍 | 2分/项 |
22 | 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做出积极贡献或参加市住建局组织的抢修救灾活动 | 2分/次 |
23 | 济宁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 | 1分/项 |
24 | 济宁市建筑业优秀QC小组成果 | 1分/项 |
25 | 济宁市优秀项目经理 | 1分/人 |
26 | 市住建局组织观摩示范的工地 | 1分/项 |
27 | 在全市级住建领域会议上作经验介绍 | 1分/项 |
28 | 承担市住建局试点任务的工地 | 1分/项 |
29 | 被住建部在全国范围内通报表扬 | 6分/项 |
30 | 被山东省住建厅在全省范围内通报表扬 | 3分/项 |
31 | 被济宁市住建局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表扬 | 1分/项 |
32 | 除以上加分项目外,经济宁市住建局确认并认可的市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住建领域行业协会颁发的奖励荣誉、通报表扬等参照以上加分项分值加分 | --- |
33 |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50分/次 |
34 | 伪造、复制、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 | -50分/次 |
35 |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30分/次 |
36 | 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或从事执业活动 | -30分/次 |
37 |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执业 | -30分/次 |
38 | 项目经理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执业 | -30分/次 |
39 | 转包工程 | -30分/次 |
40 | 以非法手段谋取中标 | -30分/次 |
41 | 围标串标 | -30分/次 |
42 |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20分/次 |
43 | 超出执业范围或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 -20分/次 |
44 | 在执业过程中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不法利益 | -20分/次 |
45 | 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证明 | -20分/次 |
46 | 非法挂靠或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 | -20分/次 |
47 | 执业所在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仍从事施工活动 | -20分/次 |
48 | 招用无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的分包队伍 | -20分/次 |
49 | 拒不执行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或整改通知 | -20分/次 |
50 | 未按合同履约造成工程延期交付使用 | -20分/次 |
51 | 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20分/次 |
52 | 施工现场未按有关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 -10分/次 |
53 |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未发现现场存在较严重质量安全隐患 | -10分/次 |
54 | 未及时发现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继续施工 | -10分/次 |
55 | 塔机、深基坑、脚手架、大模板工程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10分/次 |
56 | 遇重大突发事件或恶劣天气,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 -10分/次 |
57 | 非法用工 | -5分/次 |
58 | 与建设单位签订“阴阳合同” | -5分/次 |
59 | 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挡 | -5分/次 |
60 | 未按规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 -5分/次 |
61 | 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 | -5分/次 |
62 | 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 | -3分/次 |
63 | 未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 -3分/次 |
64 | 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偷工减料 | -3分/次 |
65 | 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通过专家论证擅自施工 | -3分/次 |
66 |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 -3分/次 |
67 | 被责令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或未按规定组织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 -3分/次 |
68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提供虚假资料 | -3分/次 |
69 | 济宁市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考核不合格 | -3分/项 |
70 | 未按规定采取劳动人员实名制管理措施 | -3分/次 |
71 | 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存在未签定劳动合同、无证上岗等情况 | -3分/次 |
72 | 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 | -3分/次 |
73 | 在市场监管、质量安全监管巡查中,拒不配合主管部门工作 | -3分/次 |
74 | 未按规定在岗履职 | -3分/次 |
75 | 由他人代签应由本人签字的文件、材料 | -2分/次 |
76 | 无故不参加住建部门组织的活动或会议 | -2分/次 |
77 | 除上述扣分项外,被住建部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 | -10分/次 |
78 | 除上述扣分项外,被山东省住建厅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 -5分/次 |
79 | 除上述扣分项外,被济宁市住建局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 -3分/次 |
80 | 存在住建部门对项目或个人下达督办或整改通知,并认为应进行信用评价减分的其他情形 | -2分/次 |
备注 | 1.鲁班奖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有效,其他全国级表彰奖项从认定之日起2年内有效,可在连续评价期内予以加分; 2.获奖计分项目限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 3.获奖项目承建单位项目经理全额计分,参建单位项目经理折半计分; 4.同一工程项目(个人)获得同类不同级别获奖的,按级别高的奖项加分,且不重复计分。 | |
附件3:济宁市工程监理企业项目总监信用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行业执(从)业人员行为,促进“诚信激励、失信惩戒”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济宁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是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或授权,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第三条 本办法评价对象为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或其执业注册企业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总监。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项目总监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科室及单位,按照各自职责,
负责注册执业单位为市直企业及外地进济执业项目总监良好信息的录入;负责全市项目总监良好信息的确认;负责市直管工程项目日常管理,录入并确认项目总监不良信息;负责其在全市范围内对项目总监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不良信息录入及确认。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总监良好信息录入;负责辖区内工程项目日常管理,录入并确认项目总监不良信息。
第五条信用评价管理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六条信用评价依据下列文书认定信用行为:
(一)表彰文件、获奖证书、通报或处理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发的整改通知书;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信用信息原则上自发生或认定之日起1年时间内作为信用评价计分的依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或其执业注册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总监应申请信用评价,并获得信用等级。
信用评价申请及信用信息录入、确认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总监通过“济宁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注册,并申请信用评价。
(二)注册完成后,上传良好信用信息证明材料扫描件。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归属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进行验证初审。初审合格,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市一体化平台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作为信用评价加分的依据。
(三)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不良信息的录入、确认,并进行信用评价减分。在对不良行为实施信用评价减分时,应制作《济宁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减分告知单》,并通知项目总监。对减分有异议的,在应收到告知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注册执业企业向作出减分决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申诉。经查确属不当减分的,应予纠正;存在争议无法确定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确定。申诉及受理期间不影响扣分决定的执行。
第八条 信用评价实行动态计分、年度评价制度。根据被评价项目总监信用行为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价周期。评价结果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始至下一评价周期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止。
第九条每个评价周期基础赋分值为100分。根据《济宁市工程监理企业项目总监信用评价办法加减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加减分标准》)在基础赋分值上进行加减分,依据得分情况确定信用评价等级。
加分项评价指标主要包括获得荣誉奖励、参加抢修救灾、承担观摩试点等良好行为情形;加分项累计加分以50分为限。减分项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存在违法违规市场行为、现场行为、执业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不良行为情形。
信用评价得分=基础赋分值+累计加分-累计减分。信用评价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
信用评价的得分分为信用评价周期得分及信用评价实时得分。信用评价周期得分为信用评价周期结束时点的信用评价得分,用于确定评价周期信用等级;信用评价实时得分为信用评价周期内对应时点的即时得分。
第十条信用评价等级按信用评价周期得分情况进行划分确定。信用评价得分高于110分(包括)人数的前15%(包括)确定为确定为AAA级,后85%确定为AA级;信用评价得分在90分(包括)至110分(不包括)之间的确定为A级;信用评价得分低于90分(不包括)人数的前85%(包括)确定为B级,后15%确定为C级。
第十一条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上一评价周期评价结果。公布前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项目总监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收到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及时予以纠正。在异议受理期间,不停止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动态调整。项目总监发生《加减分标准》所列一次性扣30分及以上行为的,自相关处罚、决定文件发文之日起调整其信用评价等级,调整后的信用评价等级不得高于A级(不包括A级)。且在本评价周期对该行为继续予以扣分。
第十三条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一)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的项目总监被企业选派拟担任投标项目项目总监的,企业资信类得分最终值加0.2分;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各级评优评先活动。
(二)信用评价等级为AA的项目总监被企业选派拟担任投标项目项目总监的,企业资信类得分最终值加0.1分;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包括)以下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三)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项目总监,列为一般监管服务对象。可参加省级(包括)以下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四)信用评价等级为B的项目总监被企业选派拟担任投标项目项目总监的,企业资信类得分最终值减0.1分。并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必要时将其列入专项检査的监管对象。一般不推荐参加各类各级评优评先活动。
(五)信用评价等级为C的项目总监被企业选派拟担任投标项目项目总监的,企业资信类得分最终值减0.2分。将其所监理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连续两个评价周期信用评价等级为C的项目总监列入“黑名单”管理。不推荐参加各类各级评优评先活动。外地进济项目总监一年内不得在济宁辖区建筑市场承接工程。
(六)未参加信用评价的项目总监被企业选派拟担任投标项目项目总监的,企业资信类得分最终值按其他投标企业资信类得分因项目经理信用因素调整值的平均值调整;不推荐参加各类各级评优评先活动。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济宁市工程监理企业项目总监信用评价加减分标准
序号 | 评价内容 | 分值 |
1 |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 6分/项 |
2 | 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 | 5分/项 |
3 | 全国AAA级安全文明示范标准化工地、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 4分/项 |
4 | 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钢结构金奖 | 3分/项 |
5 | 中国建设工程BIM大赛获奖成果(卓越工程项目奖) | 3分/项 |
6 | 山东省建筑质量“泰山杯”工程、山东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 | 3分/项 |
7 |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山东省施工科技示范工程 | 3分/项 |
8 |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优良工地 | 3分/项 |
9 | 全国建设工程优秀项目管理成果 | 3分/项 |
10 | 全国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全国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全国优秀建造师 | 3分/人 |
11 | 济宁市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 | 3分/项 |
12 | 中国建设工程BIM大赛获奖成果(单项奖) | 2分/项 |
13 |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质量“泰山杯”工程 | 2分/项 |
14 | 济宁市建设工程“运河杯”奖 | 2分/项 |
15 | 济宁市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安全文明工地 | 2分/项 |
16 | 济宁市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济宁市安全文明优良工地 | 2分/项 |
17 | 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 | 2分/项 |
18 | 山东省建筑业优秀QC小组成果 | 2分/项 |
19 | 山东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 | 2分/人 |
20 | 住建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观摩示范的工地 | 2分/项 |
21 | 在全国级、省级住建领域会以作经验介绍 | 2分/项 |
22 | 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做出积极贡献或参加市住建局组织的抢修救灾活动 | 2分/次 |
23 | 济宁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 | 1分/项 |
24 | 济宁市建筑业优秀QC小组成果 | 1分/项 |
25 | 济宁市优秀项目经理 | 1分/人 |
26 | 市住建局组织观摩示范的工地 | 1分/项 |
27 | 在全市级住建领域会议上作经验介绍 | 1分/项 |
28 | 承担市住建局试点任务的工地 | 1分/项 |
29 | 被住建部在全国范围内通报表扬 | 6分/项 |
30 | 被山东省住建厅在全省范围内通报表扬 | 3分/项 |
31 | 被济宁市住建局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表扬 | 1分/项 |
32 | 除以上加分项目外,经济宁市住建局确认并认可的市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住建领域行业协会颁发的奖励荣誉、通报表扬等参照以上加分项分值加分 | --- |
33 |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50分/次 |
34 | 伪造、复制、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 | -50分/次 |
35 |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30分/次 |
36 | 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或从事执业活动 | -30分/次 |
37 |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执业 | -30分/次 |
38 | 违规在多个项目执业 | -30分/次 |
39 | 以非法手段谋取中标 | -30分/次 |
40 | 围标串标 | -30分/次 |
41 |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20分/次 |
42 | 超出执业范围或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 -20分/次 |
43 | 在执业过程中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不法利益 | -20分/次 |
44 | 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证明 | -20分/次 |
45 | 非法挂靠或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 | -20分/次 |
46 | 施工企业无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 | -20分/次 |
47 | 拒不执行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或整改通知 | -20分/次 |
48 | 未按合同履约造成工程延期交付使用 | -10分/次 |
49 | 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10分/次 |
50 | 施工现场未按有关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 -10分/次 |
51 |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未发现现场存在较严重质量安全隐患 | -10分/次 |
52 | 塔机、深基坑、脚手架、大模板工程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10分/次 |
53 | 遇重大突发事件或恶劣天气,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 -10分/次 |
54 | 与建设单位签订“阴阳合同” | -5分/次 |
55 | 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挡 | -5分/次 |
56 | 未按规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 -5分/次 |
57 | 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 | -5分/次 |
58 | 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 | -3分/次 |
59 | 未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 -3分/次 |
60 | 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偷工减料 | -3分/次 |
61 | 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通过专家论证擅自施工 | -3分/次 |
62 |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 -3分/次 |
63 | 被责令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或未按规定组织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 -3分/次 |
64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提供虚假资料 | -3分/次 |
65 | 济宁市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考核不合格 | -3分/项 |
66 | 未按规定采取劳动人员实名制管理措施 | -3分/次 |
67 | 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存在未签定劳动合同、无证上岗等情况 | -3分/次 |
68 | 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 | -3分/次 |
69 | 在市场监管、质量安全监管巡查中,拒不配合主管部门工作 | -3分/次 |
70 | 未按规定在岗履职 | -3分/次 |
71 | 由他人代签应由本人签字的文件、材料 | -2分/次 |
72 | 无故不参加住建部门组织的活动或会议 | -2分/次 |
73 | 除上述扣分项外,被住建部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 | -10分/次 |
74 | 除上述扣分项外,被山东省住建厅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 -5分/次 |
75 | 除上述扣分项外,被济宁市住建局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 -3分/次 |
76 | 存在住建部门对项目或个人下达督办或整改通知,并认为应进行信用评价减分的情形 | -2分/次 |
备注 | 1.鲁班奖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有效,其他全国级表彰奖项从认定之日起2年内有效,可在连续评价期内予以加分; 2.获奖计分项目限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 3.同一工程项目(个人)获得同类不同级别获奖的,按级别高的奖项加分,且不重复计分。 | |
济宁市工程监理企业项目总监信用评价加减分标准
序号 | 评价内容 | 分值 |
1 |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 6分/项 |
2 | 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 | 5分/项 |
3 | 全国AAA级安全文明示范标准化工地、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 4分/项 |
4 | 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钢结构金奖 | 3分/项 |
5 | 中国建设工程BIM大赛获奖成果(卓越工程项目奖) | 3分/项 |
6 | 山东省建筑质量“泰山杯”工程、山东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 | 3分/项 |
7 |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山东省施工科技示范工程 | 3分/项 |
8 |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优良工地 | 3分/项 |
9 | 全国建设工程优秀项目管理成果 | 3分/项 |
10 | 全国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全国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全国优秀建造师 | 3分/人 |
11 | 济宁市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 | 3分/项 |
12 | 中国建设工程BIM大赛获奖成果(单项奖) | 2分/项 |
13 |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质量“泰山杯”工程 | 2分/项 |
14 | 济宁市建设工程“运河杯”奖 | 2分/项 |
15 | 济宁市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安全文明工地 | 2分/项 |
16 | 济宁市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济宁市安全文明优良工地 | 2分/项 |
17 | 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 | 2分/项 |
18 | 山东省建筑业优秀QC小组成果 | 2分/项 |
19 | 山东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 | 2分/人 |
20 | 住建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观摩示范的工地 | 2分/项 |
21 | 在全国级、省级住建领域会以作经验介绍 | 2分/项 |
22 | 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做出积极贡献或参加市住建局组织的抢修救灾活动 | 2分/次 |
23 | 济宁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 | 1分/项 |
24 | 济宁市建筑业优秀QC小组成果 | 1分/项 |
25 | 济宁市优秀项目经理 | 1分/人 |
26 | 市住建局组织观摩示范的工地 | 1分/项 |
27 | 在全市级住建领域会议上作经验介绍 | 1分/项 |
28 | 承担市住建局试点任务的工地 | 1分/项 |
29 | 被住建部在全国范围内通报表扬 | 6分/项 |
30 | 被山东省住建厅在全省范围内通报表扬 | 3分/项 |
31 | 被济宁市住建局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表扬 | 1分/项 |
32 | 除以上加分项目外,经济宁市住建局确认并认可的市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住建领域行业协会颁发的奖励荣誉、通报表扬等参照以上加分项分值加分 | --- |
33 |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50分/次 |
34 | 伪造、复制、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 | -50分/次 |
35 |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30分/次 |
36 | 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或从事执业活动 | -30分/次 |
37 |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执业 | -30分/次 |
38 | 违规在多个项目执业 | -30分/次 |
39 | 以非法手段谋取中标 | -30分/次 |
40 | 围标串标 | -30分/次 |
41 |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20分/次 |
42 | 超出执业范围或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 -20分/次 |
43 | 在执业过程中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不法利益 | -20分/次 |
44 | 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证明 | -20分/次 |
45 | 非法挂靠或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 | -20分/次 |
46 | 施工企业无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 | -20分/次 |
47 | 拒不执行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或整改通知 | -20分/次 |
48 | 未按合同履约造成工程延期交付使用 | -10分/次 |
49 | 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10分/次 |
50 | 施工现场未按有关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 -10分/次 |
51 |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未发现现场存在较严重质量安全隐患 | -10分/次 |
52 | 塔机、深基坑、脚手架、大模板工程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10分/次 |
53 | 遇重大突发事件或恶劣天气,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 -10分/次 |
54 | 与建设单位签订“阴阳合同” | -5分/次 |
55 | 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挡 | -5分/次 |
56 | 未按规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 -5分/次 |
57 | 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 | -5分/次 |
58 | 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 | -3分/次 |
59 | 未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 -3分/次 |
60 | 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偷工减料 | -3分/次 |
61 | 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通过专家论证擅自施工 | -3分/次 |
62 |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 -3分/次 |
63 | 被责令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或未按规定组织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 -3分/次 |
64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提供虚假资料 | -3分/次 |
65 | 济宁市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考核不合格 | -3分/项 |
66 | 未按规定采取劳动人员实名制管理措施 | -3分/次 |
67 | 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存在未签定劳动合同、无证上岗等情况 | -3分/次 |
68 | 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 | -3分/次 |
69 | 在市场监管、质量安全监管巡查中,拒不配合主管部门工作 | -3分/次 |
70 | 未按规定在岗履职 | -3分/次 |
71 | 由他人代签应由本人签字的文件、材料 | -2分/次 |
72 | 无故不参加住建部门组织的活动或会议 | -2分/次 |
73 | 除上述扣分项外,被住建部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 | -10分/次 |
74 | 除上述扣分项外,被山东省住建厅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 -5分/次 |
75 | 除上述扣分项外,被济宁市住建局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 -3分/次 |
76 | 存在住建部门对项目或个人下达督办或整改通知,并认为应进行信用评价减分的情形 | -2分/次 |
备注 | 1.鲁班奖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有效,其他全国级表彰奖项从认定之日起2年内有效,可在连续评价期内予以加分; 2.获奖计分项目限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 3.同一工程项目(个人)获得同类不同级别获奖的,按级别高的奖项加分,且不重复计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