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建筑工程服务中心
住所:济宁市红星路78号建设大楼
法定代表人:王文戈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604.84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业务范围:承担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相关事务性工作以及建筑市场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建设、运营维护工作;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对全市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进行技术指导;承担装饰装修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推广工作;开展地方建筑材料产品的使用技术指导,为县(市、区)建筑活动、建筑市场和装饰装修行业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和信息咨询;承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济宁市建筑工程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 :济宁市红星东路78号建设大楼。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604.84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执行省、市建筑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强化建筑工程技术服务。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承担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相关事务性工作以及建筑市场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建设、运营维护工作;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对全市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进行技术指导;承担装饰装修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推广工作;开展地方建筑材料产品的使用技术指导,为县(市、区)建筑活动、建筑市场和装饰装修行业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和信息咨询;承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济宁市建筑工程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单位的规章制度;(二)审议单位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维护和保证职工合法权益;(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市委组织部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上级领导机关的各项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根据市编委《关于调整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济编办(2019)124号]文件,设综合科、党建科、招投标服务科、市场信用评价科、工程造价科、建筑材料服务科、装饰装修科7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综合科负责服务中心政务、宣传、后勤保障、财务等工作;党建科负责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招投标服务科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技术服务工作,为县(市、区)建筑活动、建筑市场管理提供技术保障;市场信用评价科承担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相关事务性工作以及建筑市场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建设、运营维护工作,为建筑市场监管提供信用咨询;工程造价科负责对全市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进行技术指导;建筑材料服务科开展地方建筑材料产品的使用技术指导;装饰装修科承担装饰装修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推广工作;承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 11 月 15 日 济宁市建筑工程服务中心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济宁市建筑工程服务中心。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三、济宁市建筑工程服务中心机构编制实名制情况
机构名称:济宁市建筑工程服务中心
机构编制:编制数52人,实有4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