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教体办字〔2010〕1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济宁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济宁北湖度假区社会事业部,市直各中小学校: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小学开展创建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活动的通知》(教体艺厅[2010]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直各中小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创建传承学校活动的领导,认真研究、精心组织,推出具有特色、品牌和成果显著的艺术教育典型。
二、按《通知》要求,我市第一批可申报3所传承学校,每县市区可向市里申报1所学校。9月20日前,申报学校按《通知》规定,将有关自评材料通过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教育局体卫艺科;9月30日前,市教育局对申报学校进行初评,报省教育厅。
三、各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学校要以创建传承学校活动为契机,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典型推广等形式,加强艺术师资队伍建设,改善艺术教育设施设备条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面提高艺术教育质量。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小学开展创建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活动的通知》。
二○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