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康复理疗项目的服务管理,有效控制不合理费用发生,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近日,我市出台文件,进一步规范康复理疗费用结算管理。
一是增设部分康复理疗项目的首先自负比例。将治疗性的康复理疗及中医(含民族医)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其中各种中医外治项目,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自负20%后,再按规定的比例支付;各类针刺、灸法、推拿疗法、中医特殊疗法(刮痧、烫熨治疗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自负30%后,再按照规定的比例支付。各种预防、保健性项目,如保健按摩、自动按摩床治疗、体疗健身、音乐疗法(精神疾病除外)、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等辅助性治疗项目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二是合理控制康复理疗费用增长幅度。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努力控制康复理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将康复理疗医疗费年度增幅和康复理疗医疗费占比(康复理疗项目在医疗总费用中所占比例)增幅分别控制在5%和2%以内;康复理疗医疗费年度增幅或康复理疗费占比分别超过5%、2%以上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康复理疗和中医治疗项目的监测、审核,严防个别定点医疗机构以康复理疗为名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确保基金合理使用、安全运行。对于随意要求治疗或转借证件、使用伪造病历文书、虚假发票手段套取治疗费用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违规的医疗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市社保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