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教基函〔2007〕1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济宁高新区教育办公室,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直属各单位:
现将《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函[2007]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学校要结合《通知》要求,充分认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自律意识,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范办学行为的规定要求,并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坚决杜绝义务教育学校办学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举报投诉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二、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学校要按照《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贯彻落实《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07]7号文件精神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07]16号)文件,要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自觉地将办学行为、管理行为、教育行为纳入法律规范、政策和纪律要求之中,凡是法律不允许的,坚决不为;凡是政策规定的,坚决落实;凡是纪律要求的,严格遵守,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各县市区、各学校要在两个月的时间内,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规范办学行为的自查自纠,逐一梳理和排查本行政区域内、本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于8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市教育局基教科。市教育局将组织进行抽查或复查。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