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

2017/12/06 1.4w 阅读 263 点赞

各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济宁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人事劳动保障处)、财政分局,太白湖新区党工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分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分局:

为进一步提升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切实提高保障、改善和服务民生能力,根据国家、省和市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部署要求,结合“标准化、信息化、一体化”(以下简称“三化”)建设实际,现就加强我市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机构设置。依托现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在规定的乡镇(街道)机构限额内设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或在设置的综合服务机构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职能并加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牌子。全面推行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由同级党委、政府管理为主,业务上接受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和指导的管理体制。鼓励辖区人口多、工作量大、经济基础好的乡镇(街道),根据服务对象需求,设立多处服务平台,对外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

二、统一规范和公开服务事项。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全市“三化”建设工作部署要求,严格依据市级公共服务标准,编制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明确服务事项名称、办理条件、所需材料、政策依据、办理渠道、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岗位流程图、业务流程图等,并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进一步明确县乡职能分工,不得随意转嫁县级职能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确需乡镇(街道)协助办理的,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委托办理。对公共服务标准中明确县、乡两级均可办理的服务事项,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推托给乡镇(街道)。

三、立足实际需要充实人员力量。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在职人员,按每6000名服务对象配备1人的标准配备,每个乡镇(街道)应不少于5人,并保持工作人员相对稳定。乡镇(街道)在选配、调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长时,应事先征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利用事业编制空缺补充人员的,适当放宽人员招聘学历要求,学历放宽到中专(含技工学校);首次与招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明确不少于3年的服务期限。现有事业编制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招用具备条件的专业人员辅助工作;也可通过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项目、公益岗位开发、引入社会工作者等方式,合理配置基层平台工作人员。从2018年开始利用两年时间,以县为单位制定和实施乡镇(街道)“三化”建设专业人员补充计划,利用事业单位招聘、“三支一扶”人员招募、大学生公益性岗位的方式,为每个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至少配备1名计算机类或医疗卫生类专业人才。

四、统筹开展人员培训。以提高基层平台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操作技能和服务水平为重点,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多形式的开展人员培训活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重点做好培训师资和业务骨干的示范教育培训,指导督促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人员的日常培训工作,围绕适应推行综合柜员制要求,按照“一专多能、一岗多责”的原则,重点开展窗口人员综合业务培训。积极创新培训方式,采取线上线下、集中培训、调研研讨、岗位实训、考核考试等方式开展培训,确保实效。乡镇(街道)具有专业技术资格工作人员参加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素质能力提升培训时间适当折算继续教育学分。

五、开展多方位锻炼。实施“上挂下派”双向交流计划。从2018年起,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统筹选派人员赴乡镇(街道)、乡镇(街道)业务骨干赴县(市、区)局业务科室(单位)进行挂职锻炼,时间应不少于30天,确保每个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既有“上挂”、又有“下派”人员。加强对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负责人的培养锻炼,通过列席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务会、工作推进会、年度集体述职等方式,提升政策理论水平和处理重大问题、化解复杂矛盾的能力。

六、注重待遇保障。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积极稳妥做好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的人员待遇和经费保障工作。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的日常工作经费,纳入乡镇(街道)财政预算;在编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按照县(市、区)规定执行;非在编人员的待遇标准,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其他同类人员待遇确定,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起安排的非常规性工作,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数量、质量,由发起方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或奖补形式予以补助,并应足额安排资金,不得要求乡镇(街道)提供配套资金。对偏远困难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县(市、区)要在经费安排上予以倾斜,切实保障其正常运转。

七、健全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推行差异化考核,制定完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考核办法,根据不同类型乡镇(街道)发展基础、产业结构、服务人群等特点,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合理设置工作考核指标,增强考核精准度。要加强日常业务管理,通过平时考评、督促抽查和年底考核的办法加强监督,协调推动基层履职尽责;业务考核情况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作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与政策扶持、表彰奖励、资金奖补相挂钩,切实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调动乡镇(街道)工作积极性。鼓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行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共同参与、条块结合的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对考核优秀、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及团队,通过评选人社先锋、服务明星、示范岗和优质服务窗口等形式予以激励。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将不定期联合督查本意见规定落实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各县(市、区)要加强统筹、整合资源,形成工作合力,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切实促进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能力提升。

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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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