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保障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近日,我市出台文件,将全市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按确定的缴费比例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全市实行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工伤待遇、统一经办管理,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单位或个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1)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补助费、康复医疗费、安装辅助器具费用。(2)生活护理费:经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3)一次性伤残津贴:一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津贴分别为27个月至7个月的本人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4)因工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配偶和其他亲属月抚恤金分别为职工本人工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40%、30%;一次性工亡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上待遇,自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次月起执行。(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科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