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维护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基本医疗需求,近日,我市出台文件,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按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妊娠和分娩发生的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及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时发生的医疗费报销50%。以上待遇,自本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次月起执行。(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科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