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济宁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济宁北湖度假区社会事业部,市直各学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科研工作的意见》中关于“继续推进教育科研重点实验基地建设”的要求,做好实验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省教科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教育科研重点实验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八日
济宁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山东省教育科研重点实验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一、设立依据
根据山东省第四届教育科研工作会议精神,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科研工作的意见》(鲁教办字[2008]18号文)中关于“继续推进教育科研重点实验基地建设,更好地发挥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的要求,结合全省教育科研具体情况和基层单位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通过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发挥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把教育科研重点实验基地建设成:
(一)教育科研课题研究基地
(二)教育科研成果推广基地
(三)教育科研工作示范基地
三、设立范围和基本条件
(一)设立范围
全省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县区及各级各类学校。
(二)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办学思想端正。坚持教育教学研究,坚持教改实验,在教育科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且具有一定示范性;
2.区域性素质教育工作有一定基础。区域推进素质教育工作有特色,教改力度大,形成了教育科研的运行机制。有—定的科研、教改基础,能为教育科研实验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经费支持;
3.重视教育科研工作,政府对教育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设有独立的教科所(室)。所在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能够在经费、场所等方面予以支持,或有足够的科研经费来源;
4.单位领导和教师有较强的科研意识和教育教学改革的积极性,有比较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人员。有科研经费,管理规范,能为教育科研实验提供必要的保障;
5.有一定的教育科研基础,有中长期的教育科研发展规划,曾经完成或正在承担省、市级及其以上的教育科研课题,教育科研成果在理论与实践方面都达到较高水平;
6.研究的课题及内容符合我国和我省教育改革方向和教育科研发展方向,符合本地区、本学校的教育发展实际;
7.接受省教科所对实验基地的管理并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四、申报和审批
(一)申报
1.凡拟作为省教育科研重点实验基地的单位,需填写《山东省教育科研重点实验基地申请书》;已经完成或正在承担的市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的证明材料;反映本单位教育科研水平的典型材料一至三份;本单位教育科研发展规划及管理制度;
2.以上材料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并报请所在县(市、区)教育科研部门批准加盖公章后,统一将申请书和审报材料报送本市科研所(院),再由各市教科所(院)统一报送省教科所。
(二)审批
1.省教科所对送达的申报材料予以初审并组织有关人员实地考察;
2.省教科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3.经评审合格的单位与省教科所签订《山东省教育科研重点实验基地协议书》;
4.评审合格的单位由省教科所进行命名、授牌;
5.教育科研重点实验基地原则上每三年申报审批一次。
五、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教育科研重点实验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获得在教育科研选题、课题立项、研究方案设计、课题研究过程、结题评审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2.优先获得对教育科研人员的培训;
3.优先获得大量教育信息资料;
4.优先享有单位宣传展示交流的机会;
5.优先获得外出考察和学习机会;
6.优先获得对教育科研成果总结、推广的指导和帮助;
7.优先享有教育专家的教育科研咨询。
(二)义务
教育科研重点实验基地须履行下列义务:
1.加强教育科研领导,设置专门的教育科研机构,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制定相关的教育科研管理和奖励制度,落实必要的教育科研经费,保障教师从事教育科研的时间、地点、设备设施、资料等;
2.接受并按要求完成省教科所下达的课题研究任务,提供有关研究资料;
3.确保教育科研管理的严肃性和连续性,不得无故中断教育科研。如更换教育科研管理人员,应继续抓好教育科研工作,加强教育科研的管理,并及时报知省教科所;
4.在当地乃至全市、全省范围内发挥教育科研骨干和示范作用,主动扶持教育科研薄弱学校。
5.自筹教育科研实验所需经费,按协议向省教科所支付专家咨询指导费等费用。
六、实施与管理
(一)实施
1.各实验基地根据本地区、本校实际,确定年度教育科研工作重点,并制定出三年教育科研规划;
2.各实验基地要成立基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教育科研实验工作,并成立相应具体办事机构,负责教育科研实验的实施工作;
3.各实验基地随时通过当地教育科研机构向省教科所通报教育科研情况,每年提交一份教育科研实验基地年度工作总结。
(二)管理
1.教育科研重点实验基地由省教科所和有关单位合作共建。
2.各教育科研重点实验基地由省教科所统一管理,各市教科所(院)负责具体联系工作,省、市教科所指派专人作为有关实验基地的定点联系人,加强与各实验基地的联系。各县(市、区)教育科研机构协助省、市教科所开展实验基地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3.省教科所设立专门的基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实验基地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
4.省教科所聘请省内外专家、学者和教育教学、教育管理部门、基层单位优秀教育工作者作为省教科所兼职研究员(兼职研究员聘任办法和管理办法另文规定),组成专家指导团,加强对实验基地的业务管理和指导。专家指导团定期和不定期对各实验基地进行巡回指导和服务,了解实验基地的教育科研现状,总结研究成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困难,提出实验基地建设与发展的对策。
5.省教科所设立基地专项科研经费,主要用于奖励在教育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扶持农村科研经费短缺的骨干学校开展工作。
6.根据协议和各实验基地的工作规划,省教科所每年组织一次对各实验基地的检查评估工作。
7.实验基地设立时限为三年。实验结束或期满,由省教科所和各市教科所(院)联合对各基地的实验成果进行评估。
8.如实验基地长时间未能按计划开展研究活动或不能按协议为实验开展提供条件保证及不履行协议规定,省教科所有权宣布中止该实验基地,并书面通知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实验基地方面也有权自行中止实验,但应书面通知省教科所。
9.各实验基地应自觉维护省教科所声誉,如有损害省教科所声誉者,省教科所将撤消其实验基地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七、推广与评奖
(一)推广
1.省教科所将不定期召开全省教育科研重点实验基地成果报告会,及时发布研究成果信息,开展学术研讨与交流,促进优秀教育科研成果的普及与推广。
2.对教育科研实重点验基地研究取得的具有较大理论与实践价值、对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具有推动作用、并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成果,省教科所将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横向联系,通过组织专家提升、召开现场会、向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等多种渠道给予宣传和推广,促进实验区(基地)之间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3.省科研所将在《当代教育科学》杂志、教科所网站开设“基地研究动态”、“实验基地巡礼”等栏目,及时交流、发表实验基地研究动态和相关研究成果,不断扩大实验基地的影响,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4.在实验完成时,省教科所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基地研究课题进行鉴定,并颁发证书。
(二)评奖
省教科所将根据实验基地教育科研的工作推进情况,定期组织实验基地先进集体(或教育科研示范性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实验期满凡评估结果优秀者,授予“山东教育科研示范基地”荣誉称号。
八、附则
本办法解释权属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所。
本办法自2010年5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