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直各中小学校:
全市第三届教育科研工作会议以来,广大教育工作者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拓宽教育科研思路,创新教育科研方法,取得了许多具有推广价值的理论和实践成果,为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根据山东省2012年教育科研工作会议精神,将在全省第五届教育科研工作会上,表彰一批教育科研先进单位和个人,为进一步调动我市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科研积极性,市教育局研究确定,在全市开展教育科研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各县市区教科室(教科研中心),全市中等以下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各县市区教育科研机构和全市中小学校的专兼职科研管理人员、研究人员、骨干实验教师。
二、组织实施
在济宁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成立济宁市第四届教育科研优秀成果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全市教育科研优秀成果、教育科研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
三、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单位主要领导重视教育科研工作,带头承担市级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措施得力、思路明确、参与面广,教育科研工作在本地本单位的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中产生了重要作用。
2、有健全的教育科研组织,有专项教育科研经费,配备了专(兼)职科研人员;把承担课题研究情况纳入教师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对承担课题研究的教师在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3、按照上级教育科研部门的要求,制订本地本单位的教育科研规划、教育科研工作管理和奖励办法,科研工作有计划,科研管理规范,科研档案齐全。
4、开展教育科研骨干教师的培训和指导;组织教育科研成果的交流、评选、推广与应用;组织教师参与各种形式的教育科研培训。
5、教育科研成果显著。本地本单位独立承担的市级以上规划课题取得显著成绩,课题研究的结题率不低于95%,有一项以上的研究成果获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推广,产生了显著效益。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热爱教育科研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较高的教育科研能力。
2、承担或参与市级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并通过相应教育科研机构的结题认定,研究成果显著,在全市处于先进水平,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4、积极从事先进教育理论的普及和优秀教育科研成果的推广工作,对当地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产生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5、在搞好教育科研管理工作的同时,积极带动和指导本地本单位教师开展教育科研工作,所在单位承担市级以上规划课题较多;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科研培训活动,效果明显。
四、 评选方法
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初评,对候选人资格进行严格确认,并根据推荐名额(见附件1),从入围候选人中抽选出最优秀者,填写候选人登记表,由所在单位及县市区教科研部门签署意见、盖章。然后将候选人名单及详细材料报市教科所。市直学校以校为单位组织评选,按推荐名额直接报市教科所。
五、评选要求
(一)、为做好这次全市教育科研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各县市区、各有关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组织评选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各县市区、各有关学校要严格按分配的推荐指标申报,不得超额。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人选在本县市区及本单位公示。
(三)、根据山东省《关于召开山东省第五届教育科研工作会议的预备通知》中“山东省教育科研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及优秀成果评选条件与组织实施办法” 及分配名额,由济宁市第四届教育科研优秀成果评审委员会,评选推荐参加省教育科研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及优秀成果评选的人选,在济宁教育网上公示后,报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为保证评选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务于2012年12月17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至市教科所:
1、全市教育科研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一式二份(见附件2);
2、全市教育科研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一式二份(见附件3);
3、成果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各一份;课题结题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未结题的报送申报表、立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在教育刊物上发表的文章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材料原件审核后退还。
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2609997
济宁市教育局
201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