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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2016/10/23 1.1k 阅读 380 点赞

近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出台《关于2016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42号),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执行新的标准。(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科供稿)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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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