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分局、人事劳动保障处,各职业院校:
根据《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办法》(鲁教职字〔2011〕6号)精神,结合济宁实际,特制定《济宁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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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教育局济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6日
济宁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表彰奖励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省市政府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策部署和《济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调动广大师生参与技能大赛的积极性,促进实训基地建设,展现职业院校师生教学成果,全面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经研究决定,设立济宁市职院校技能大赛奖励专项资金,自2015年起,对在全国、全省、全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结合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颁发的《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办法》及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山东省职业院校教师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表彰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组织、支持职业院校学生积极开展技能训练,参加全国、全省、全市职业技能大赛获得突出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校、教研单位、机关和指导教师、教研人员等,可根据技能大赛成绩,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由市教育局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按规定程序批准。
第二条对组织、支持师生积极开展技能训练,参加全国、全省职业技能大赛获得多个一等奖或连续多年获得一等奖的学校可优先参评先进单位,校长可优先申报济宁市十佳校长、优先推荐全国、全省、全市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第三条对品德高尚、技艺精湛、育人成绩突出、在全市职业教育教学领域享有崇高声誉、指导学生参加全国、全省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三个一等奖或连续多年获得一等奖的教师,可按规定程序申报“济宁市优秀教师”,不占申报指标,评审中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四条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项和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辅导教师,授予“济宁市教学能手”称号,符合济宁市杏坛名师、特级教师评选基本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逐级申报济宁市杏坛名师、特级教师,不占申报指标,评审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三等奖的辅导教师,颁发“济宁市优质课一等奖”证书;获济宁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辅导教师,颁发“济宁市优质课二等奖”证书。在全市技能大赛中,参加比赛的教师按比赛成绩进行表彰,颁发“济宁市教学基本功一、二、三等奖”证书。
第五条对济宁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一等奖的教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后,授予“济宁市技术能手”称号,并颁发高级技工技能证书。
第六条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在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和先进评选中,应把指导学生提高职业技术水平和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奖情况作为业绩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对参加全国、全省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和市技能大赛一等奖的学生通报表彰,并颁发高级工证书,对获得二、三等奖的学生颁发中级技能证书。
第八条对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的学校给予奖励。按获奖项目(包括团体项目和个人项目)奖励,每个获奖项目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其中,10%的资金用于奖励学校技能大赛指导团队,5%的资金用于奖励辅导教师,3%的资金用于奖励获奖学生,其余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相关专业教学成果整理、教师专业发展和校本课程开发。
第九条对获得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的学校给予奖励。按获奖项目(包括团体项目和个人项目)奖励,每个获奖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其中,10%的资金用于奖励学校技能大赛指导团队,5%的资金用于奖励辅导教师,3%的资金用于奖励获奖学生,其余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相关专业教学成果整理、专业教学方案研究、教师专业发展和校本课程开发。
第十条济宁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原则上控制在参赛人数(组队队数)的10%以内,二、三等奖原则上占参赛人数(组队队数)的20%、30%。
第十一条奖励资金于获奖次年发放到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资金。对弄虚作假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年末结余资金按规定结转并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每个参赛项目按获得最高奖项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