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
政策文件公告

关于开展2016年

2018/05/28 1.5w 阅读 201 点赞

济教字〔2016〕52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市直各学校、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促进全市教育公益事业的发展,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帮助家庭经济困难教师解除后顾之忧,奖励优秀教师和学生,有序开展全市教育公益活动,为教育公平发展、均衡发展、健康发展贡献力量。根据山东省教育基金会、山东省教育厅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中国教育工会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基金会等3部门关于开展2016年“爱心一日捐”活动的通知》(鲁教基金字〔2016〕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2016年继续在全市教育系统开展“爱心一日捐”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捐赠原则

依法组织,广泛发动,坚持自愿,鼓励奉献。

二、捐赠主体

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员工;其他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捐赠标准

原则上个人捐赠一天的经济收入(在职人员按月实发工资、各类津贴、补贴收入之和除以22个工作日即为一天经济收入,离退休人员按月收入除以30天计算)。

四、捐赠时间

2016年5月5日至6月30日。

五、捐赠资金的接收、管理与使用

(一)教育局机关、市直属单位和学校捐款直接汇入市教育局财务科账户;各县(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各类学校捐款汇总到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再统一汇入市教育局财务科账户。市教育局汇总后统一上缴山东省教育基金会。

(二)加强对捐赠资金的管理。捐赠资金全部上缴山东省教育基金会,省教育基金会向捐赠单位或个人出具“山东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各单位须将捐款情况在本单位公示,所有捐赠资金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审计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爱心一日捐”资金。

(三)捐赠活动结束后,将本着“哪里募得即资助哪里”的原则,将“爱心一日捐”资金定向资助到募资来源的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学校,省、市不做调剂使用。

六、税收减免政策

根据国家税法规定,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捐赠单位或个人可凭捐赠票据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企业或个人所得税。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捐赠活动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统筹安排各项事宜,确保捐赠活动顺利实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对捐赠活动进行宣传,通过开设“爱心一日捐”活动专题、专栏、爱心榜、特别报道等,大力宣传捐赠活动和资助项目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使广大教职工了解活动的意义,激发他们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营造帮困助学的良好社会氛围,扩大捐赠活动的影响力。

(三)参加2016年度全市教育系统“爱心一日捐”活动的单位和学校,可不参加其他公益慈善组织开展的“一日捐”活动。

(四)募集资金接收账户信息。户名:济宁市教育财务结算服务中心,开户行:济宁市建行营业部,账号:37001688601050000324,用途:爱心一日捐。

济宁市教育局济宁市教育工会

2016年5月3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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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