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住所: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74号
法定代表人:龙玉记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10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业务范围:参与编制全市城市公用事业发展规划、服务标准、制度规范等,承担燃气、热力等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相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参与燃气供求监测、分析和城市公用市场培育工作;承担城市燃气、供热行业新技术应用、推广和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工作;承担燃气、热力等城市公用企业安全管理相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为燃气、热力等城市公用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撑;承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济宁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济宁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74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是10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八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宗旨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和中心工作,组织开展城市公用事业工作。
第十二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参与编制全市城市公用事业发展规划、服务标准、制度规范等,承担燃气、热力等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相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二)参与燃气供求监测、分析和城市公用市场培育工作;承担城市燃气、供热行业新技术应用、推广和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工作。
(三)承担燃气、热力等城市公用企业安全管理相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为燃气、热力等城市公用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撑。
(四)承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济宁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党支部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本单位党务工作由组织人事科(挂党群工作科牌子)负责组织实施,履行党建相关职责,所需经费从日常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了解本单位运转状况和财务状况,监督本单位运行;
(三)任免本单位科级干部;
(四)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招聘;
(五)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济宁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有: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三)按照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七)超越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综合科、组织人事科(挂党群工作科牌子)、规划发展科、燃气事务科、供热事务科、安全生产科、投诉监督服务科等7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综合科。承担中心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承担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
(二)组织人事科(挂党群工作科牌子)。承办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社会保障等工作;承担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三)规划发展科。参与编制全市城市公用事业发展规划、服务标准、制度规范;承担燃气、热力等城市公用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公用事业发展相关课题研究。
(四)燃气事务科。参与编制全市燃气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服务标准;参与拟订燃气管理措施办法;承担城市燃气管网规划布局业务指导工作;承担城市燃气企业管理服务工作,参与城市燃气供求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承担全市清洁取暖工程建设、设施设备维护、运行安全保障等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城市燃气新技术应用、推广和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工作。
(五)供热事务科。参与编制全市供热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服务标准;参与拟订供热管理措施办法;承担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规划布局业务指导工作;承担城市供热企业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城市供热新技术应用、推广和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工作。
(六)安全生产科。承担燃气、热力等公用企业安全生产业务指导服务工作;为燃气、热力等城市公用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撑;承担燃气、热力等城市公用行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参与燃气、热力等城市公用行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投诉监督服务科。承担燃气、供热企业运行和服务等情况的调查评价工作;承担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相关服务事项投诉受理事务工作;负责有关部门(单位)转办事项的督办工作。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岗位管理、人员聘用、考核奖惩、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
(四)年度财务报告;
(五)本单位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20日济宁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章程的制定、修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济宁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三、济宁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机构编制实名制情况
机构名称:济宁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机构编制:编制数25人,实有1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