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
政策通知公告

济宁市越河房产管理所信息公开

2017/03/12 1.8w 阅读 379 点赞

一、单位设立情况事业单位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越河房产管理所

住 所:济宁市市中区望湖小区13号楼

宗旨和业务范围:为群众提供房管服务,为房产权利人提供房产权属初审登记与发证服务;直管公房管理。

法定代表人:郭金祥

经费来源:经费自理

开办资金:84万

举办单位: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收费许可:证号37080021027,

收费项目:住宅租金、非住宅租金、服务登记费,

收费依据:济房办(2008)27号、济建(1996)22号、鲁价费发(2008)103号。

济宁市越河房产管理所章程(详见文本)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 

2017年3月10日因净资产比开办资金减少超20%需变更开办资金;由324.6万元变更为84万元。   

三、依法年度检验检查的信息

2016年,我单位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领导下,认真贯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产权产籍管理。积极做好公有住房产权产籍规范化管理,防止原始凭据霉变损毁,做好资料的详实记录和证据链接,保证产权产籍依据完整。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国有住房保值增值。我单位目前管理公房979户,截止2016年12月实收1487556.10元,廉租住房372户,实收租金385694元。公共租赁住房370户,实收租金1024837.70元

二、公房日常管理与维护。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措施,宣传管护知识和政策,定期实施维修与维护,确保房屋完好和租金足额收回。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为低保户家庭提供政策支持,积极为他们办理免租手续,提供住房,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坚持管护结合,理顺工作职责,在合理范围内,积极为住户提供维修住房基础设施,对于住户恶意损坏的现象,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制止和协调查处。目前所管理的公房中,楼房使用年限均为20年以上,共计楼房959户;平房20户,属危房。每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针对房屋损毁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加固和完善,确保维修质量和使用年限的最大化,今年投入大、中、小修维修资金共计69万余元。

三、房屋确权工作。负责本辖区公有、私有住房的确权初始登记工作,积极为辖区居民和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和政策支持,协调好有关部门,做好日常确权资料的初审和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确权初始登记、受理、报送等业务。

四、开展保障性住房及廉租住房业务。由于租金低、维修压力大,这几年也在不断争取行政支持,争取多种管理任务。在市委市政府和主管局的支持下,争取保障性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与管理,扩大业务范围,确保房管所的稳定、健康、有序发展。

五、按照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的要求,在单位名称更改后,及时办理了事业单位法人变更手续,没有做超出法人证书上规定的经营范围的行为,严格执行业务职能,无违约和社会投诉现象,无违法行为,无法律诉讼;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行为;无擅自加挂牌子的情况;并按照规定在住建局网站进行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

六、取得的主要效益。北湖新区保障房(顺河佳园)三期2#3#楼公租房建设项目共计520套,建筑面积约2万5千平方米,主体已完工,现进入装饰装修阶段。顺河佳园经济适用房2016年共销售187套。为市区低收入群体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提供基本服务;按政策为困难家庭办理相应减免手续,做好基本保障,在保民生、促稳定、促和谐上尽职尽责。

七、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公有住房管理难度加大,租金低,不能养房问题依然突出。人员、经费和实际管理费用之间存在的矛盾是现实问题。整改措施和思路: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以住建委任务为主线,立足自身实际,积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争取政策支持,自身做出积极的努力,在完善产权产籍和公房管理的同时,争取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廉租住房建设与管理,积极为政府献计献策,在满足城市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的同时,也满足正常的管理需要,减轻政府负担。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事业单位管理登记业务范围内,探索新的发展途径,扩大业务范围,积极寻求新的发展空间,维护好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持续创建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4、单位重大信息

1、目前单位现有事业单位在编人员37人,实名制公示的人员为37人。

2、岗位设置已于2009年9月份完成全员聘任,目前:管理岗位5人,专业技术人员11人,工勤人员21人。

3、人员名单:郭金祥、程允凯、马伟、田亚伟、魏海东、任淑丽、刘华、黄东霞、金璐、李忠利、韩胜利、李继生、王兆亮、褚国辉、付玉勇、宫广平、于海洋、黄长建、李东峰、马传梅、秦贞宏、金长国、刘峰、吴世玻、李来运、戴震寰、孔宾、徐琪、陈斌、马彧、鲍晓乐、胡珂、张遵强、马洪臣、张新民、谢红卫、谷建英。

4、我单位具体从事直管公房管理和辖区确权初始登记业务,严格按照许可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按照《收费许可证》规定标准收取费用。财务独立核算,按规定报送真实、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不存在负债经营情况。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条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济宁市越河房产管理所。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中区望湖小区13号楼。

第四条本单位是经济宁市人事局批准设立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隶属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该主管部门(单位)即为本单位举办单位。

第五条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单位宗旨是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为群众提供房管服务,为房地产权利人提供确权发证服务。直管公房服务。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一)国有直管公房管理。(二)房地产权属登记与发证。(三)产权产籍档案整理与保管。

第八条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责任监督:投入国有资产的举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法人代表下的所长办公会。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支部委员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本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等。

第十二条本单位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2)172号文件,按照政府确定的公益服务价格收取房屋租金,各项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合部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三条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七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十八条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一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二条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2011年3月5所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所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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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