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1月起,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将推行总额控制下的复合式结算办法,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签订服务协议,实行总额控制下的按病种、日均、人头、项目付费等综合付费方式,促进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过快增长,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一是强化预算管理。根据以收定支原则,以医疗保险年度基金收支预算管理为基础,年初预留当年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和5%的风险储备金后,合理确定医疗保险年度基金支付预算总额,有效防范基金支出风险。
二是细化医院总控指标。根据各医院前两年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费用以及医院级别、类别、服务范围,合理细化定点医院的总额控制指标。
三是将费用总额纳入结算范围。结算办法将医疗费用总额纳入结算范围,既控制了医保基金支出,又兼顾了参保人员个人利益,有效避免定点医疗机构转嫁收费加重个人负担的现象。
四是多种付费方式共存。为解决单独一种付费方式的弊端,结算办法实行了多种付费方式的复合,对100个病种实行单病种结算,对精神疾病实行按日均费用结算,对普通病人实行按人头结算,对恶性肿瘤等5个病种及病情较重、住院费用高于普通定额5倍以上的疾病实行按项目结算,实现了不同付费方式的优势互补。
五是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超过总控指标的部分由医院与医保合理分担,如有结余则由医院留用,提高了医院加强内部管理、控制不合理费用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六是加强监督考核。为避免医院简单地向科室、医生下达指标而导致推诿病人现象发生,制定了一系列综合管理考核指标,比如门诊人数(次)、住院率、检查费占比、次均费用、满意度等,加强了对医院总额管理的考核。
为配合结算办法的实施,全市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上年度医院垫付额的15%设
立“预付周转金”,按协议约定拨付给医院,缓解了定点医院资金垫付压力。
(医疗保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