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
政策通知公告

济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四季度劳动能力现场鉴定工作的通知

2021/11/29 4.7k 阅读 430 点赞

为做好劳动能力现场鉴定工作,根据疫情常态化防控的有关要求,我市将分区域、分批次、分情形的开展第四季度劳动能力现场鉴定(以下简称现场鉴定)工作。现就参加现场鉴定时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遵循“周密防护、适量多次”原则,第四季度劳动能力现场鉴定自2021年12月6日开始进行。

   二、鉴定材料申报已全面截止。对已受理登记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我委按照“鉴定错时安排、现场严格防护、体检一人一室”的原则安排参加劳动能力现场鉴定。为避免医疗卫生机构内交叉感染,本次鉴定不设置休息区域。鉴定人员须仔细阅读附件1有关内容,并严格按照附件2、附件3通知的时间、地点、场次抵达鉴定现场(提前十分钟即可,过早抵达不能进入鉴定区域)。请勿人群聚集。在院内等候、排队时须自觉保持1米间距。现场鉴定结束后,须立即离开,禁止在院内停留。

  三、原则上被鉴定人自行参加现场鉴定,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确需他人协助的,如精神病患者、无法自主行动或言语障碍无法交流的,被鉴定人可由一人进行陪同。

  四、请严格遵守防疫工作准则。被鉴定人及陪同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全程正确佩戴口罩,排队间距1米,并配合现场工作人员完成体温检测、健康码或溯源码核验、登记等工作。被鉴定人及陪同人员现场检测体温正常(未超过37.3℃),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持“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绿码)”,方可参加鉴定。如有发热(体温≥37.3℃)、乏力、咳嗽、咽痛、打喷嚏、腹泻、呕吐、黄疸、皮疹、结膜充血等情况的人员,不得进入鉴定现场。

  五、根据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以下人员暂不参加本次鉴定,鉴定时间另行通知。①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和尚在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次密接;②鉴定前21天内有中、高风险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和接触史的;③鉴定前28天内有境外旅居史和接触史的;④鉴定前14天内有在发生本土病例的省份旅居史者;⑤居住社区21天内发生疫情的;⑥鉴定前14天内有发热、咳嗽等症状未愈且未排除传染病及身体不适者。

请被鉴定人如实主动告知相关情况,在以上情形消失后,我委再择期安排现场鉴定,作出鉴定结论时限相应顺延。

附件1:现场鉴定指南.docx

附件2:12月6日-12月7日济宁任城恒康医院现场鉴定人员名单.xls

附件3:12月8日济宁明仁眼科医院现场鉴定人员名单.xls

济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1年11月30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