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济宁高新区、曲阜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盲校:
为做好我市特殊教育招生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济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指导思想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特殊教育的各项政策规定,拓展招生渠道,完善助学制度,强化特殊教育学校教学管理,提高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比例和初中毕业以上残疾青年接受教育的层次,提高残疾人的自身素质和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促进我市各类教育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招生对象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招生对象为:具有我市常住户口或在我市务工人员的子女,年龄在6周岁至15周岁,生活能够自理,无其他传染病的盲、聋哑、低智力、肢体等其他的残疾儿童少年。
鉴于我市无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对接受完义务教育需要接受职业教育的残疾青年,要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协助山东省特殊教育中等专业学校做好2005年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处函〔2005〕18号)精神,做好招生工作。
三、招生办法
1、各普通中小学校要于每年5月底摸清本服务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情况,进行登记,按照残疾类别,将名单报乡镇教办,乡镇教办汇总后报县市区教育局。
2、适龄低智力、肢体等其他残疾儿童安排到户口所在地公办中小学随班就读。
适龄聋童安排到本县市区聋哑学校就读,济宁高新区、曲阜新区聋童按原招生体制执行。
适龄盲、低视力(看不清课本上的字)儿童,安排到济宁市盲校就读。
3、各特殊教育学校要按照义务教育段适龄残疾儿童名单,深入到本服务区残疾儿童家庭,做好招生动员工作。
四、学生待遇
根据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残联<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免费教育和广泛开展资助贫困残疾学生活动的通知>的通知》(济教财字〔2003〕15号)精神,各县市区按实际在校生人数,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对特殊教育学校(班)义务教育段全体学生实施免费教育(免杂费、住宿费、教科书费)。各县市区安排专项资金或通过多种形式的捐助,补助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学生的生活费用。
五、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对特殊教育招生工作的领导,指导各乡镇认真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摸底、登记、统计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认真填写《特殊教育情况年度统计报表》(一)、(二)、(三),于每年5月20日前报市教育局基教科。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有关学校要建立健全特殊教育学籍档案,并于每年9月20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市教育局在每年秋季开学后组织进行特殊教育招生工作专项检查,对招生工作情况予以通报,并纳入对县市区教育工作督导评估。
附件:
1、特殊教育情况年度报表(一)
2、特殊教育情况年度报表(二)
3、特殊教育情况年度报表(三)
4、6-15周岁残疾儿童少年花名册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