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社保发〔2013〕10号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社会保险工作透明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立对参保单位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公示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示范围
各县市区及市直、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辖区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及在我市参保的中央、省属驻济单位及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及领取待遇的情况。
二、公示内容
(一)参保人数:单位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的人员名单。
(二)缴费基数:单位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保险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三)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享受遗属补助和一次性抚恤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的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工亡职工遗属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必要时连同各项待遇数额等情况一并公示。
三、公示方法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单位的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分期分批打印后,发放到参保单位;
(二)参保单位在本单位办公区域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将本单位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张贴公示,接受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三)公示时间为十五天。
四、社会保险稽核监督检查
各参保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本单位缴费人数、基数和领取待遇情况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将《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花名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名单》及《公示证明》,由参保职工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和职工发现公示情况与实际不符时,应及时向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工会组织提出,人力资源部门或工会组织要立即进行核实,发现错误及时更正;发现少报、瞒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虚报冒领养老金等问题,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有关部门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举报后,要立即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201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