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社保发〔2013〕9号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社会保险审计稽核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险审计稽核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参保人数大量增加,基金征缴任务越来越重。在基金征缴过程中少报、瞒报缴费人数和工资基数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也发现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现象。加强社会保险审计稽核工作,是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法规政策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审计稽核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金审计稽核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认真开展审计稽核工作,依法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确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
二、社会保险审计稽核总体要求
社会保险审计稽核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加大稽核工作力度,规范参保行为,强化缴费义务,每年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稽核人数达到全部参保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实地稽核人数不少于五分之一,稽核待遇领取人数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三、社会保险审计稽核主要内容
(一)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稽核用人单位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的人数,确保应保尽保;稽核单位参加五项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是否存在瞒报、漏报现象,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稽核用人单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及享受待遇数额,享受遗属补助和一次性抚恤金人员享受待遇的数额;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的人员及报销数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工亡职工遗属人员及享受待遇数额;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及享受待遇数额。
四、社会保险审计稽核工作程序
(一)下发稽核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前3日下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就稽核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参保单位。
(二)实施现场稽核。实施审计稽核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行政执法证》或《劳动监察证》。对稽核情况应如实做好笔录,笔录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三)稽核结果处置。经审计稽核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稽核单位下达《社会保险稽核告知书》。发现被稽核对象在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方面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行为的,向被稽核对象下达《社会保险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健全社会保险审计稽核内控制度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省社保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和《检查评估暂行办法》的要求,完善社保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审计稽核职能作用,强化对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待遇领取和基金管理的审计稽核,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管理有序,促进社会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201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