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
政策通知公告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仲裁工作事宜的公告

2020/02/03 8.6k 阅读 384 点赞

为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措施,保障当事人仲裁权益,依据法律法规及人社部、省人社厅有关通知要求,现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除必要情况外,本委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对需要开庭的案件中止审理,直至防控疫情紧急措施解除;本委已于2020年春节放假前安排的庭审、质证等仲裁活动全部延期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请相关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保持联系方式畅通。

案件恢复审理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因接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或疫情防控需要,无法按期参加庭审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向本委申请延期开庭。

二、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需要咨询业务或是查询案件信息的,建议通过拨打电话(0537—2967382)或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济宁仲裁院”等方式进行;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优先采取电话调解或线上调解等不见面方式进行;当事人申请立案的,实行电话(0537—2967382)或线上等不见面方式立案;需要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证据材料的,请将电子版或扫描件发至我委电子邮箱ldzc0537@163.com,并请注明畅通有效的联系方式;确有必要提交书面材料的,建议邮寄我委,地址为: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太白湖新区京杭路16号人社综合服务中心C205室,联系电话2967218。

三、因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建议当事人尽量在防控疫情紧急措施解除后再提起仲裁申请。

四、确需来访的,请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工作人员将按照疫情防控规定采取路径引导、体温测试等措施。由于疫情防控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2月3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