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自6月1日起降低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国家医保谈判药品是国家医保部门与相关医药企业代表协商谈判,对临床必需、疗效较好,但价格昂贵的药品达成协议支付标准,并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管理的药品,这一政策对于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减轻用药负担,保证基金平稳运行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切实保障谈判药品落地实施,提高患者用药可及性,根据省医保局部署要求,综合评估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和运行情况,对我市谈判药品参保人员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即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作出调整。
我市从2022年6月1日起,降低谈判药品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用药负担。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和居民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超过20%的谈判药品,职工和居民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下调为20%,平均下降了10个百分点。另对原谈判药品调整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的药品进行同样调整。此次调整共涉及包括注射用艾普拉唑钠在内的284种药品。
届时,我市参保人员可在相关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按照调整后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进行购药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