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教财字〔2014〕13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济宁高新区、济宁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直各学校:
为落实中共济宁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规范中小学收费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济群办发〔2014〕23号)精神,加强教育收费社会监督,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在全市普通中小学建立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规范设置学校收费公示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设置要求
(一)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山东省教育厅规范中小学收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济宁市教育局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专项行动计划》要求,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要求,统一制作长期固定的收费公示栏;市直学校结合本校实际,按要求自行制作收费公示栏。
(二)收费公示栏应设置在学校醒目位置,便于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
(三)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批准调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更新公示栏内容。
(四)学校收费公示栏老化、破损、字迹不清的,学校应及时维修、更换。
二、内容要求
(一)公示栏标题。××学校(全称)教育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公示栏。
(二)公示栏内容。
1.办学性质。公办或民办。
2.收费类别和收费项目。应收费项目包括:学费,公办普通高中择校费;代收费项目包括:课本费,作业本费等;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学生装费、伙食费、乘车费、午休费、社会实践活动费。
3.收费标准。元/生/学期,计费单位:元。
4.收费依据。物价局收费批复、通知文号。
5.免费政策。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公示免除学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等内容。
6.监督电话。县(市、区)所属学校公示栏监督电话为: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投诉电话;市直学校公示栏监督电话为市教育局投诉电话:2314092。
7.公示栏设置日期。
三、时限要求
各学校收费公示栏设置完成时限为2014年9月10日前。
四、责任要求
(一)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在每学期开学期间组织专项检查,并加强日常督查,对今年秋季开学后,仍未按规定设置收费公示栏、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将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收费项目的学校,要及时查处,限期纠正,直至追究违规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二)各学校主要负责人是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把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纳入规范办学行为重要内容,确定专人负责本校收费公示栏的制作和维护。
(三)市教育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收费公示栏设置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并将收费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纳入规范中小学收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评估,确保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济宁市教育局
201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