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
政策通知公告

济宁市古槐房产管理所信息公开

2020/05/12 5.2k 阅读 345 点赞

一、单位设立情况事业单位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古槐房产管理所

住   所:山东省济宁市红星中路44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

1、为群众提供房管服务,负责保障性住房和直管公房的租金收缴与维护管理;

2、承租人及家庭成员信息管理平台的录入维护等管理工作;

3、负责保障性住房用户动态管理核查;

4、负责受理低收入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申报材料;

5、负责办理城区保障性住房分配的技术性保障工作。

法定代表人:张春梅

经费来源:经费自理

开办资金:1042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机构设置:内部设有8个科室:综合办公室、财务科、信息科、资产管理科、公房科、工程科、规划设计科、住房保障科

人员编制:(42人)

张春梅、李士俭、金超、刁桂真 、郭军萍、武齐、黄东梅、张建中、代义猛、路银 、邵茹、王苏宁、孙心安、张志蕊、冯斌 、高继峰、 张建亭、刘金平、赵静、商振启、刘顺利、陈钢柱、高华、张新华、李长胜、相云军、李峰 、郝庆运、王建军、张高峰、赵俊平、朱瑞新、孙祥 、张治国、李广民、王敏、崔海燕、徐瑞玲、李德利、刘中志、强纪胜、阮敬滨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

无

三、依法年度检验检查的信息

2019年,我单位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领导下,认真贯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政治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1、认真履行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把党建工作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落实,有力促进了党建工作的落实。带头学习理论知识,充分利用“灯塔-党建在线”、“学习强国”学习平台组织党员开展自学。“灯塔-党建在线”总学时2048.1,人均学时97.53,学习强国人均7000学分。明确“党费缴纳日”,每月20日安排专人提醒并收缴党费。严格按照发展党员程序,发展党员1名,转正党员1名。

2、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制定《主题教育实施方案》及学习配档表。确定周五主题教育学习日。按照“六个一”要求,系统学习了《习近平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论述摘编》;讲了一次专题党课;开展了一次志愿者服务活动;解决了安置大院门窗破损问题,提高了住户居住环境;以《跨部门协作与沟通》为主题,组织了一次集中培训。

3、积极推进党支部规范化建设。一是注重组织建设。古槐房管所党支部现有党员21人,设支委5人,严格按照有关要求,于6月27日召开党员大会按期完成换届选举,为便于学习教育、制度落实和活动开展,支部分设2个党小组,确保组织架构合理。二是注重制度建设。按照《“三会一课”落实配档表》,每季度召开1次党员大会,每月召开1次支委会,每月召开1-2次党小组会,每半年支部书记讲1次党课,如实填写党组织活动记录。每月一主题,积极开展了“提升执行力、党员作表率”、 “弘扬工匠精神,当新时代愚公”、“庆祝建党98周年”、“提升干部职工文明素质”、“灯塔大课堂”、《榜样4》等主题党日活动。三是注重阵地建设。建设了标准党员活动室,配备了必要的电教设备,管理制度和公示宣传资料。

4、通过活动牵引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利用春节、“七一”等节日组织党员干部开展了“慈心一日捐”、走访慰问活动;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开展了社区卫生清扫、文明交通等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参加了“三八”妇女节健身操比赛、“五四”文艺汇演、环太白湖徒步走、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合唱比赛、市直机关第八届运动会等文体活动取得优异的成绩。

(二)提高政治站位,不断优化业务工作能力

1、直管公房、保障性住房管理进一步规范

加强房屋管理,确保租金收缴完成率。制定入户制度,宣传住房政策、处理维修事项,听取住户意见,拉近与住户间距离,促进租金收缴;在综合服务大厅设专人接待服务,跟进房屋维修进度,形成服务、维修、收费的良性循环。针对房屋欠租问题,成立清欠科,制定工作方案,解决遗留问题。全年直管公房租金收缴率为103%,保障性住房收缴率为99.91%。

加强维修力度,确保维修质量。辖区内管理的房屋多是70-80年代建成的老旧楼房,施工技术和工艺相对落后,室内设施老化严重,维修需求逐年增高。在接到住户报修申请后,及时安排人员查看现场,制定维修方案,维修后做好回访工作,受到住户的一致好评。全年共完成维修工作310户,其中屋顶烫毡共维修了 116户,面积4354.47平方米,管道维修194户。

强化汛期安全,加大巡查力度,确保安全度汛。今年8月汛期又遇“利奇马”台风,做好辖区内老旧楼房的安全度汛工作增加难度。成立“汛期安全隐患排查组”,加大安全巡查力度,安排人员在汛期来临前深入住户家中实地勘察,排除安全隐患,做到房屋不漏、不危、不塌,受到局领导的认可。

6月份配合征收办做好房屋征收和提供周转房源工作。根据《大运河总督署博物馆项目征收的通知》,我所辖区内有直管公房住户拒绝搬离,是拆迁征收的“钉子户”。成立专门的征收攻坚组,提前做好多个预案,入户讲解政策做工作,一一化解住户不合理要求,圆满完成拆迁征收工作。并选定周转房源50套,配合征收办圆满完成周转房屋上房安置工作。

加大房屋清查力度和保障房相关复核整改工作。对辖区内直管公房和保障性住房就转租、转借及改变保障性住房用途等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拉网式清查,成立整改小组,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跟进后续入户巡查,杜绝转租转借行为。进一步做好保障性住房和社会收储住户入住资格复核工作,对收储公租房到期住户进行清退。配合房管局做好审计整改落实工作。

2、强化综合大厅服务质量,发挥“共产党员先锋岗”示范作用。从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角度,制订完善了岗位职责标准,设立服务公示牌。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先锋岗”示范作用,在大厅设立了接待来访、来电咨询和申报维修专门岗位。全年累计接听咨询电话620余次,接访260余次,群众反映的问题均已得到妥善解决。

3、多方协调,解决办证历史遗留问题。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是牵扯我们很大精力的一项工作。阳光花园架空层办证问题、郭家花园拆迁公房回迁办证问题,都是由当时特定的历史环境背景造成的遗留问题,解决起来相当困难。一年来,安排专职人员了解情况,制定方案,找出症结,多方部门协调工作,推动遗留问题工作向前推进,得到了群众的好评。

4、全面落实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各项工作。把“路长制”管理工作列入单位工作考核内容,认真履行“路长制”职责。成立镇村督导小组,对包保的镇村进行环境卫生督导检查及时对督导问题进行整改,建立整改台账,对整改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四、其他说明

我所在市住建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情况:无业务职能未履行:无违约和社会投诉现象:无违法行为被立案审查:无涉及法律诉讼: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行为:无擅自加挂牌子的情况: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济宁市古槐房产管理所。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红星中路44号。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济宁市人社局批准设立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隶属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管理,该主管部门(单位)即为本单位举办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是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为群众提供房管服务,为房地产权利人提供确权发证服务。直管公房服务。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国有直管公房管理。

(二)房地产权属初审登记与发证。 

(三)产权产籍档案整理与保管。

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责任监督:投入国有资产的举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法人代表下的所长办公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支部委员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等。

第十二条  本单位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2)172号文件,按照政府确定的公益服务价格收取房屋租金,各项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合部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七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一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年8月20日所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所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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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